標准銷售條款和條件

  1.  客戶明確放棄其自身的標準條款及條件,即使這些條款及條件是在此銷售標準條款及條件之後制定的。任何與這些條款及條件有所偏差的事項必須在交易前雙方書面明確同意。
  2. 我們的發票應在21個工作天內支付,除非發票或訂單中另有付款期限指示。如在到期日未支付,Abest Minor Works and Trading Limited保留要求支付剩餘款項10%的固定利息的權利。在付款遲延的情況下,Abest Minor Works and Trading Limited有權在不事先警告的情況下暫停任何服務的提供。
  3. 如在到期付款日後超過六十(60)天仍未支付,Abest Minor Works and Trading Limited保留自行決定委託債務追收公司服務的權利。客戶將對所有與債務追收相關的費用和Abest Minor Works and Trading Limited遭受的任何法律費用負責。
  4. 某些國家可能根據其國內法規要求扣除發票金額的預扣稅款。客戶有責任向相應的稅務機關支付任何適用的預扣稅款。Abest Minor Works and Trading Limited對於任何與國家法規相關的費用或義務概不負責。支付給Abest Minor Works and Trading Limited的發票金額不包括與客戶所在國家的法規相關的任何費用。
  5. Abest Minor Works and Trading Limited承諾儘力按照約定的時間框架及時提供優質的服務。然而,Abest Minor Works and Trading Limited的任何義務都不能被視為達到特定結果的義務。在任何情況下,客戶不能要求Abest Minor Works and Trading Limited在客戶被最終消費者提起的任何損害賠償請求中作為第三方出現。
  6. 對Abest Minor Works and Trading Limited的任何索賠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可以通過掛號信寄送到其註冊辦事處,或通過電子郵件發送,通知期限為貨物交付或服務完成後的8天內。延遲通知可能導致該索賠被視為無效。
  7. 我們所有的合約關係將僅受香港法律的管轄。
  8. 如英文版本與中文翻譯版本之間存在任何差異或不一致,以英文版本為準。